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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中民事诉讼与行政监督之优先问题 ——江苏苏州姑苏法院判决金福冠等诉苏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监督案

 

复内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当事人通过举报投诉,借助行政执法权维权,因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但又缺乏对医学专业问题判断的专业能力和权威,因此,对于类似本案原告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关于本案的判决,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各行政领域均存在利害方通过举报投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利害方是否具有诉权?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答复”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相当于行政确认行为)如果影响到利害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利害方具有诉权;而行政处罚的结果一般不会影响到利害方的权益(存在受害人的治安处罚案件因处罚结果直接影响到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属于例外),故利害方不能针对处罚结果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的投诉事项包括需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的事项,在无明确证据表明存在重大医疗过失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尚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被告也无义务主动将此类投诉事项交医学会组织鉴定,故被告应告知原告先行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才能根据鉴定结论判定院方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换言之,此类案件本属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纠纷解决途径为宜,走举报投诉的“捷径”仍无法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道坎。卫生行政部门也不宜将行政执法资源过早介入民事纠纷领域,合适的处置方式应是“先民事后行政”。

 

对于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且属被告职权范围的事项,被告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并回复当事人。本案涉及到医疗事故纠纷中一个典型也是难点的问题,即若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该如何处理?医学会不会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医学会将认为没有鉴定前提而拒绝,而当事人往往担心病历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影响最终的鉴定结论。如果在诉讼程序中遇到这个问题,法院尚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认定,但其可靠性仍不如通过行政调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因此,在当事人提供了病历记载不真实、不完整的初步证据和异议的情况下,此处宜“先行政后民事”。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权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置权,使其容易被当事人“利用”来作为维护民事权利的武器,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置医患纠纷引发的举报投诉时,我们既反对一概将当事人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途径“推”的做法,也反对在没有鉴定结论的前提下草率地对某医学专业问题下结论、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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